深圳公司注册详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正,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标准公司登记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部股东或许发动人实缴或许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契合规则的,予以登记;对不契合规则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许发动人的出资方法,应当契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许注册资本变化登记必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实。
第六条 《公司法》规则必需进行评价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备评价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评价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许发动人必需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许发动人应当对其拥有一切权;以土地运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许发动人应当拥有土地运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许发动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暂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则,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则操持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则的高新技术效果,其作价金额超越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实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称号;
(二)类型;
(三)股东或许发动人的称号或许姓名;
(四)股东或许发动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法;以募集方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动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许发动人实际交纳出资状况。以货币出资的阐明股东或许发动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暂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阐明其权属状况、转移或许允诺状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的评价状况和评价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余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添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许发动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许发动人应当在依法操持财富转移手续后,经评价、验资机构评价、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契合《公司法》规则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到达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化注册资本应当修正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化注册资本的验资证实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称号;
(二)变化前后股东或许发动人的称号或许姓名;
(三)变化前后股东或许发动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法;
(四)变化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添注册资本的实际交纳状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阐明股东或许发动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应当阐明股东操持财富权转移手续的状况、评价状况;以资本公积、亏损公积和未调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阐明转增数额、公司实行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状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干科目标实际状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阐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则程序状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许债务担保状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则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应当从新进行评价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从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在规则时间内,未能操持财富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法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法补交其出资作出决定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动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出资,在规则时间内,未能操持财富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动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法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动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富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许发动人补交的出资应当契合本规则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实,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能够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则期限内提交验资证实。
第十九条 股东或许发动人以非货币出资,未遵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则操持转移过户手续,或许转移过户的出资未到达公司章程规则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伪出资行动。
第二十条 股东或许发动人未按规则交付货币或许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则操持财富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许发动人虚伪出资的;股东或许发动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价机构出具虚伪证实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实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一切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