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为您详解深圳外资代表处设立延期
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
提交资料:
一、外国(地域)企业有权签字人签订的《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二、外国(地域)企业主体资历证实;
三、外国(地域)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实(原件1份);
四、机构驻在地址运用证实;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赞同机关的赞同文件(原件1份);
六、首席代表身份证实及照片。
阐明:
(一)外国(地域)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根据企业所在国(地域)的法律规则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二)外国(地域)投资者的主体资历证实:属外国企业的,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港、澳地域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经审批机关赞同设立的,可提交主体资历证实(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三)驻在地址运用证实:机构驻在地址为派出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派出企业出具的运用申明(原件1份);机构驻在地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运用申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文文件、证实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
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伸登记证有效期限(驻在期限未到期)
1、外国(地域)企业有权签字人签订的《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域)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3、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状况报告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则提交的其余文件原件
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伸驻在期限
1、外国(地域)企业有权签字人签订的《外国(地域)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域)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核查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状况报告原件
4、外国(地域)企业主体资历证实复印件(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则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