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附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实 (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的,还应提交附属公司章程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附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五)附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担任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场合运用证实;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则须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本实行方法规则。
阐明:
1、分公司营业场合为附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运用的申明(原件1份);营业场合为附属公司自有的,提交附属公司出具的运用申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场合为附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运用申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